日前,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《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》,就加强组织领导、明确工作目标、强化政府监管、提升科技含量、制定激励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根据该《意见》,山西省政府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,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担任,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。各市也将尽快成立相应机构,加强对 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。《意见》提出:到2010年,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%,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%;到2020年,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 能65%,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80%。
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,《意见》制定了相应激励政策: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比例或者 征收额,增收部分作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(增收部分50%集中省里统一使用),主要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补助、建筑节能规划、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编制、新 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及工作监管和奖励等,由省建设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,省财政厅审核拨付。工程建成后,经评定为节能建筑的,全额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;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,可获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补助,居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,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低息抵押贷 款。
该《意见》强调,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,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,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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